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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撤销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7 9:58:47>跟律师谈谈<

保全之二: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对于这种行为《合同法的解释二》有新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 18 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

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

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合同法解释二 19 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

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

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75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三)撤销的后果

(四)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在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意串通)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

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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