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之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身份、劳动报酬、人身伤亡)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3)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中止审理:债权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并存时,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5)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的解释第 18 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
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3.(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第一,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第二,在此债务人不能凑热闹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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