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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7 9:47:26>跟律师谈谈<

保全之一: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身份、劳动报酬、人身伤亡)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3)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中止审理:债权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并存时,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5)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的解释第 18 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

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3.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第一,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第二,在此债务人不能凑热闹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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