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工商部门公布了3月份首府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物流运输赔偿案
3月11日,12315接到申诉,刘先生通过物流公司运输一批保险杠,提货时发现保险杠扭曲、变形,要求赔偿,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专业市场分局客货运输工商所调查了解,工人在装卸时不慎碰撞,造成变形,依据《消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物流公司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500元。
沙发开裂纠纷案
3月2日,刘女士购买了一套沙发,价值12150元,送货后发现靠背皮面开裂,要求换货,经营者拒绝。经回民区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调查了解,沙发皮面开裂实属运输途中刮碰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返还货款12150元。
快运错发赔偿案
3月9日,12315接到申诉,肖先生于2010年1月3日通过快递公司向山东威海发运一箱羊肉,价值200元,20天后到达威海发现已经变质,要求赔偿,经营者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玉泉区分局五塔寺工商所调查核实,由于工作人员分发失误,将货物错发到广州,导致延时而变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经营者赔偿肖先生经济损失、运费等300元。
皮鞋维修纠纷案
3月,李女士将靴子送到一家售后服务维修鞋跟,取鞋时发现鞋跟外表被钉子穿破,要求更换,经营者只同意美容,双方发生纠纷。经土左旗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工人在维修时钉子放置歪斜导致鞋跟外侧被钉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李女士更换一双价值500元的同款新鞋。
延期交房赔偿案
3月8日,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杨先生于2005年11月19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额房款126257元,截至2009年11月24日交房时共延期交付使用280天,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产生纠纷。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9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资料。商品房经营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赔偿杨先生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合计3万元。
汽车爆胎赔偿案
3月15日,12315接到申诉,李先生两个月前购买了8个轮胎,使用中有两个出现爆胎现象,要求赔偿,经营者以撞击利器为由不予赔偿。经土左旗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爆胎现象属轮胎薄厚不均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李先生2000元。
奶站与奶农纠纷案
3月17日,12315接到申诉,范先生向奶站上缴牛奶后,奶站拒付奶款,双方引发纠纷。经和林县农区综合工商所多次调查核实,确认奶站收购奶农的鲜奶2吨,价值4800元,假借公司检验不合格之名销往外地,拖欠奶款并拒绝支付。依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奶站退还范先生全额奶款4800元。
食品变质赔偿案
3月15日,玉泉区工商分局接到申诉,刘女士于3月13日购买了一根北京熏肠,价格5.9元,食用时发现变质。经执查人员调查核实,因包装封闭不严导致食品变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经营者赔偿刘女士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