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计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26 11:25:09>跟律师谈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规则强调了受害人的主观因素,而对受害人实现诉权存在客观障碍视而不见,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强调的是权利人主观因素,从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进行制裁,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该规定还蕴含着“权利被侵害”的问题。“权利被侵害”是明确的客观事实,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下的猜测。
   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害者基于这些基本权利被侵犯,才产生了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因此,受害者必须在确定其遭受的损失前提下,即“权利被侵害”已经明确,才能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得到其所受损害的相应补偿,此时开始计算侵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方能体现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处于治疗之中,其对自己需医治多久、是否构成残疾等均不得知晓,也还不清楚自己将遭受的最终损失,此时属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若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者损失固定之日起算即:①对受害人伤情不严重未构成伤残的案件,以受害人出院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②对受害人伤情严重并构成伤残的案件,受害人出院或遵医嘱休息完毕后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