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你所说的特某承担,与你无任何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 二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于特某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该事件中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得出其他该车同车的人员(如逃跑的四人)当中与特某共同起犯意并共同设施,那么其他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但是,你的车应当是还未达到报废标准,因为你尚未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报废,如果属于报废车辆而未报废,特某偷偷驾驶而不是属于盗抢而驾驶,那么你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达到报废标准,而你也准备报废,并将点火开关线剪断这一事实如果查实的话,你就不应当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