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情形
1.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新发现的漏罪,不管与前罪是否性质相同,都应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并后减。
(2)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例,甲犯有A、B两个罪,A罪判10年,B罪判12年,决定合并执行20年。执行5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C罪,应判15年。
首先,“数刑中的最高刑期”是A、B罪合并执行的20年,然后与C罪的15年并罚。由 于20 + 15 =35,因此应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然后减去巳经执行的5年。
(3)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时,对减刑刑期仍应减去。
例如,甲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12年,1997年减刑2年,1998年发现1992年还有盗窃罪未判决,应判15年。对此,先将12年和15年并罚,假如决定合并执行20年,先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再减去减刑的2年,还需执行13年。
2.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1)新罪不管与前罪是否性质相同,都应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2)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实际操作就是先并后减再并。
例如,甲因盗窃判7年,执行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10年,同时发现漏罪强奸罪,应判11年。对此,第一步,先并:7年和11年,假如定15年。第二步,后减:减去3年,剩12 年。第三步,再并:再并10年,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刑。
(3)注意一种较特殊情形: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 年;在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D罪,应被判8年。
对此,先减:25 -2 =23;后并:23年与8年并罚,此时虽然总和刑期未满35年,但不能因此认为并罚后的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因为数罪并罚的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上限是20 年或25年。既然此时下限已是23年,那么决定执行的刑期就应是23年,也即还需要执行的刑期。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如果决定执行的刑期是20年,加上已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刑期就只有22年,就会导致又犯新罪,反倒刑期变短。
(4)总结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最大值
例,甲犯A、B、C罪,分别被判13年、10年、15年,合并执行25年;在执行5年后,发现漏罪D罪,应被判15年。对此,先并:25年并15年,取25年;后减:25年减去已执行的5 年,还需执行2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5年,实际执行刑期是25年。可见,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对新罪采取先减后并,“后并”就可能会并到最高刑期25年,而这是剩余仍需执行的刑期。再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就会超过25年。即:已经执行刑期+ 剩余仍需执行刑期(25年)=实际执行刑期。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