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形式
(一)强制履行——对非金钱债务有以下限制,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的问题
三种情况不适用强制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瑕疵履行的补救:
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三)损害赔偿
注意:损害赔偿的限制:
(1)完全赔偿:直接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客观标准判断,与违约当事人同种职业、类型和身份地位的一般人的
预见。
(3)减损规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的扩大了的损失。
(四)违约金——约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
1.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
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
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限额性(20%)和惩罚性
1.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者,适用定金法则。
(3)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按比例适用。
2.“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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