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1.提存的条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4) 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领取权的除斥期间: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领取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
3.提存之后形成的法律关系——保管关系
抵销
1.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合同法 99 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
限。
【合同法解释二第 23 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
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通知即可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为什么?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
(4)主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过时效抵消则须经对方同意
3.特殊的抵销: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四、混同
类型:主要发生在自然人继承、法人合并之中
(1)混同不仅是债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物权的消灭原因
(2)债权上有第三人利益的,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出质
五、免除
性质:单方法律行为——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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