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定解除权(有名合同中对解除权的特别规定的总结)
1.任意解除权: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1)基于当事人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
①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③委托合同的双方
④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管人
(2)无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 232 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违约解除权: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
(1)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2)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 1/5 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3)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货款人有解除权
(4)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5)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6)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五)情事变更中的法院酌定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
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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