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的产生
1.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的程度要件的限制:不可抗力、主要义务、履行不能(非不愿实为不能、特定物)
②解除权主体:双方都有解除权
③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迟延履行:催告—合理期限—解除——若不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兼主张违约金
3.预期违约: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金;亦可直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根本违约: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能是迟延、不合格等——解除后可主张损害赔偿(可以是违约,也可以是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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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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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合同,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与直接主张违约相同。
(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
2.行使:单方通知到达(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方式与此相同)
3.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
(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
【合同法 97 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区分一时性的合同和继续性的合同。标准:履行是否有时间的持续。
1.解除后的溯及力
2.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可以是信赖利益,也可以是履行利益(受合理预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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