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1、根据本身性质不得转让(专属之债)
①基于“人身信任”所生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演出合同之债
②不作为之债
③身份之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④劳动之债:工资报酬、退休金、养老金
⑤人身伤亡之债:人身损害赔偿、抚恤金、人寿保险请求权
⑥担保债权(保证权)的单独让与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约定内部有效,针对特定人和不特定人皆可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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