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
说明:合同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债权转移——合法未要求“书面”——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从之。
2、通知债务人
说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非合同生效的要
件。
通知与否,债务人履行的对象及法律效果不同。
(二)债权让与的效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①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说明一:部分转让,按份债权。
说明二:债权让与,让与人的债务不变。
②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说明一:转让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说明二:转让债权的担保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③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①抗辩延续: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
②抵销权延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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