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领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1、表演者权——必须针对“作品”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上述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3、播放者权: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1)义务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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