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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条件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3 10:32:30>跟律师谈谈<

(1)被收养人的条件 

A、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2)收养人的条件 

A、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其他条件,例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情形: 

A、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B、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需无子女的限制。 

C、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D、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3)收养当事人间有收养的合意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法律 教育 网 

(4)收养关系的形式要件 

收养除有当事人的收养协议以外,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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