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版社承担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需要停止出版发行抄袭作品,并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即可。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应由抄袭者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版社应停止出版发行抄袭作品,并依法返还不当得利。在任何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都可以以出版抄袭制品的出版社或发行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过错,是指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时处于一种敌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例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处于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例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因疏忽或者轻信而未查询权利状况,或者出版社在接到著作权人或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投诉后,仍继续出版社发行抄袭制品(不论投诉人是否提供担保),等等,都可以认为出版社有过错。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有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根据相关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剽窃(抄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欢迎到云法律网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