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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卫生局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是否要出具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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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医疗事故]
发表时间:2014-1-17 12:06:28

我是浙江的,卫生局进行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是否要向医患双方出责任认定书?如果没有责任认定书怎么调解,可以不接受调解吗?到哪里去做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需要。如果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然后再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有三种方式:医患双方共同填表委托、卫生局委托、法院指定,由医学会负责鉴定。可以到卫生局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并及时封存病历。《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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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泰豪律师事务
回复时间: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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