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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正常劳务合同后又有一个附加协议,就是我们签订工作时间为10年。如果五年内提出辞职,必须返还单位除基础工资(1100元)内的所有工资以及奖金。现在我想辞职,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需要怎样维权才能辞职且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