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5日,我妻子(张晶)与同去的司机(邱延龙,系国家公务员)及请酒人(高艳波)一同驱车去喝酒,酒后,又被另一请酒人(周凤玲)前往她家喝酒,当日下午16时许,我打电话给我的妻子要她回家,可是第二请酒人(周凤玲)在电话里和我说了很多,极力挽留我妻子再次在她家喝酒,就在当日19时30分许,在我妻子回家的路上,在搭乘一同回家的车辆由于逆行而发生车祸死亡。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法律依据请求当地法院多次而不予受理,就受理车祸一案,当地法院最后以个人感情为由就让两家请酒人拿出六千块钱就草草了事,由于我个人受到的打击太大,神经始终处于错乱中,直到现在才恢复一些,才意识到法律的不公平,尊敬的律师,我上有多病老人,下有一双儿女在念书,他们给我带来痛楚无法言喻,不知到现在我是否能再次维护我的权力?我本人(都广东)在这里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