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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宣判后受害人对未被起诉的部分共同侵权人可否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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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人在江湖
[吉林长春市]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3-6-21 13:51:55

朋友因琐事与李某、卢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撕打,我朋友被打成轻伤。因李某与我朋友存在亲戚关系,我朋友遂只对卢某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判决宣告后,我朋友认为李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因此又想对李某提起诉讼问一下我朋友能否再次对李某提起自诉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不能再次对李某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在对卢某提起的自诉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你朋友不能就同一侵害事实再次提起自诉,但你朋友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所以你朋友只能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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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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