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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惠阳区]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5-10-16 17:55:45

你好,我们公司因装修管理费用和漏水事项去和物业协调,协调过程中因为物业处方面态度蛮横产生了一些口角,我因一时没有控制好情绪出言伤害了物业处的那位女士(没有骂粗口),于是对方直接骂我。我因为一时情绪没控制好,提起电脑显示器让她住口(没有损坏电脑显示器),后随即又放回原处,走出物业处时因为情绪不稳定撞倒了走廊的一部电动自行车,导致自行车一个后视镜损坏,另还有一个饮水机损坏。但我没有逃逸,对方报案损坏公私财产。后又告知说该名女士刚刚怀孕,让我吓到了。需要检查。事后我在派出所受拘留10小时,交了3000押金才保释出来。随后我们主动有找到事主协商怎么解决,对方要求10000元处理,我们觉得赔偿过高没有达成共识。后过了两天,对方称该女士流产。(整件事情内,我都没有直接肢体接触,也没有明显将对其施暴的行为) 我想请问的是:1.这件事情是否可以立案刑事案件? 2.如果走正规程序的话我这边对其流产方面应付多少责任(以资讯医院方面,当事人事后检查并无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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