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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他们是否够成诈骗,我应该怎么做?请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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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周口市]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4-2-22 14:22:54

我朋友李军辉有一石子厂,一天他找我说让帮忙找个担保公司的人,愿意拿自己的石子厂做抵押借款50000元,期限用一个月到期不还,拿石子厂就算卖废铁也会把钱还上,所以,我帮他联系了一个放钱的人李华勇,第二天,我就和李军辉还有李华勇一块去李军辉位于李固的石子厂看厂,当时,李军辉就把石子厂的手续(注李固大队的证明公章的手续)给李华勇看,看过后,给了李华勇并打了50000元的借条,中午,我们一行几人去吃饭,吃饭时喝了点酒,下午我们去李华勇家取钱时,李军辉和李华勇又哄我给李华勇再打个50000的借条,还说李军辉石子厂手续都抵押了你怕啥?不会有事的,我喝点酒头脑不清醒就把借条打了,我酒醒以后,觉得事情不对,当天晚上我就又给李华勇打电话,其中提到了打两个50000元借条的事,,现在,李华勇拿着我打的借条把我一个人起诉了,我又找李华勇要求看李军辉的借条,李华勇不让看,并且不承认有李军辉给他打的那个借条,同时李军辉有意躲起我来了,请李军辉和李华勇的这个行为是否够成诈骗?

律师解答
陈思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是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债权人起诉你的关键证据是借条,该借条确实为你所写,并不是债权人伪造,李华勇依据借条要求你还款,有法律依据。但据你所说,债权债务关系是李军辉和李华勇之间实际发生,而你给李华勇出具的借条,属于酒后无意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你能举证证明你所陈述的属实,就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但如果你为李军辉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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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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