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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与房主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交定金50000元,有双方本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房主为甲方,我为乙方。 部分内容如下: 第四条:甲方若在2015年11月15日前无搬迁意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交付的定金50000, 第五条:房屋过户时间大约在2015年12月15日左右, 如果我要求返还定金,现在能要回吗?到什么时候房主必须返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