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
本人与2016年3月21号通过中介(搜房)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房款总价35万 付款方式为首付8万加上公积金贷款26万(已付定金1万),与5月15号前过户!5月初中介方告知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政策,中介要求我们改为商贷,期间我们积极配合中介准备贷款材料但是5月15号之前商业贷款没有批下来,直到6月20号 中介直接告诉我卖方要求我们陪他们房价10%的违约金(现在是贷款已经批复准贷)!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几个问题:
1,贷款方式改为商贷后之前签订的约定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 如上述和同有效,在合同约定的5月15日后一个月内卖方没有要求陪违约金,与6月20日(商贷已经下来可以过户了)才提出要求赔偿房价10%的违约金否则不予过户。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作为中介,在他们提出更改贷款方式是否有义务要求买卖双方重新签订居间合同。中介在明知5月15日前不可能过户,他们是否有义务在15号之前提出合理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