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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登记生效,您的抵押协议虽然已经公证,但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您就不是抵押权人,是无法就房子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您与另一份协议的债权人均是普通债权人,如果房屋的拍卖款够偿还,你们两人均可实现债权,如果不够,那就按比例受偿,不分先后。由于您与对方是有抵押协议的,您凭该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先协商,若是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等对方帮您办理的登记手续,您作为房子真正的抵押权人,可以有限受偿房子的拍卖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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