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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判决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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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财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5-12-14 11:05:38

你好,金老太与倪某系夫妻。2005年其儿子去世,留下两间房屋。两人为租金争吵,2014年倪某联合儿媳孙女起诉金老太,后经乐清人民法院调解,1.金老太分到40万元,放弃继承权;2.倪某将继承权赠送给其孙女。2015年金老太起诉倪某离婚,乐清人民法院判决,1.金老太将继承的40万元分一半给倪某;倪某的房产分一半给金老太。金老太不服,上诉到温州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由于两人离婚是在继承儿子遗产之后,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若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特别说明只归一方,即两人所继承的遗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两人离婚后,一般是夫妻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金老太将继承的40万元分一半给倪某,倪某的房产分一半给金老太

 《继承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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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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