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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朋友感到非常痛,他的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这算不算家庭暴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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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四川成都市]
[家庭暴力]
发表时间:2013-5-16 10:41:07

我朋友感到非常痛,他的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她的面进了卧室。这个家不再是她和丈夫、女儿三个人的家,而成了一个痛苦的精神刑场!女儿为此不回家,成绩越来越差。我朋友丈夫的行为对她和女儿的精神构成巨大的伤害,这难道不算是一种家庭暴力吗?

律师解答
[四川达川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属于家庭暴力,但是如果你朋友的老公对你朋友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与人同居的行为,你朋友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婚姻法》中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3)子女对应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第(一)项所说的"重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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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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