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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格能继承吗?

时间:2013-6-20 11:01:0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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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持有的会员卡是一种直接消费的凭证,因该消费主体特定且每次消费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故卡应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会员资格与其自然生命联系在一起,具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当持卡人生命结束时,其会员资格将自动丧失。因此,会员资格不像财产权般可以继承处理。对于下列案例,原持卡人死亡,其继承人对于原持卡人的会员资格,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案情:
   何伟于2001年11月6日加入被告成为其高尔夫俱乐部会员,交纳人会费40万元。被告于2001年11月6日向被继承人何伟颁发了会员资格证书。2004年12月21日,原告胡某代何伟向被告提出缺席申请(即中止打球)被准许。2006年6月9日,何伟因病去世。原告胡某、原告何某、原告李某分别是被继承人何伟的妻子、父亲、女儿。原告认为被继承人何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是其遗产,应由原告继承,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继承手续时,遭到被告拒绝。为此,三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于2007年4月13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何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由原告继承,并由被告给原告办理继承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体现为一种折扣权或优惠权,该权利能否继承,自身也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称该会员资格没有年限限制,会员每次消费时可免交果岭费(正常工作日一般为800元,节假日翻倍),但要交纳球童费、球场费、储物柜费。原告不清楚被告会员持卡消费的具体情况,但原告认为该会员卡应为一种投资卡。被继承人何伟入会时填写的申请表上有一栏内容显示“本人明白深圳某高尔夫俱乐部之会章”。被告于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的会章,该会章第十五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会员会丧失其会员资格:(1)会员资格转让;(2)本人死亡或其所属国家解散;(3)退会和被本会除名;(4)失去申请退还保证金的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该会章已过举证期,且该会章无公章和时间,故对被告提交的会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于庭审中要求被告回去查询何伟在其公司的消费情况,后被告电话答复未能查询到何伟的消费记录情况。
   
审理: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1月11日下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因本案继承纠纷所涉及的会员卡正是《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因此,就该卡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受《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调整。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何伟所持有的被告会员卡应是一种可在被告处直接消费的凭证,因该消费主体特定且每次消费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故该卡应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会员资格因属会员何伟所特有,与其自然生命联系在一起,具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何伟生命结束时,其会员资格应自动丧失,而会员卡的财产属性因其具有金钱价值,体现了财产权利的特征,不随会员生命的结束而消灭,故该卡所体现的财产属性原告可以转让、继承。本案三原告起诉主张的系要求继承何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因该资格在何伟去世时已自动丧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未提出继承何伟生前所持有的会员卡现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故对该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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