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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办法”重磅落地:利好金融股 互联网、民营金控将临“大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0-9-14 15:41:40>跟律师谈谈<

   2020年9月13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这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文件正式下发。

   从2018年《央行金融稳定报告》提到金控公司风险、重点整治,2019年央行下发金控“征求意见稿”,直到此次金控办法的下发,可以说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

   这对于我国金融控股集团进行规范,控股金融公司的主体进行了约束,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对打赢“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金控监管的背景和办法的重点

根据2018年《央行金融稳定报告》中,把金控公司分为五类: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其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等。

   3. 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的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股集团等,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4. 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等。

   5. 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京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的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的牌照。

  总结一下,金控政策的影响是较大的,按照简要分类法可以分为:央企金融控股、地方金融控股、央企企业金融控股、民营金控、互联网金控。

   金融政策从一年前开始征求意见到正式下发,很大程度上民营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很多之前叫“金融”、“金服”的互联网类金融纷纷更改名称,更改整个主营业务方向。此前“京东金融”改名为“京东数科”,“蚂蚁金服”改名为“蚂蚁科技”。

   来看给出的金控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还需要注意的是,是控股2家或2家以上的金融机构才能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你单独控股或者投资1家,还不能称之为金控。并且,再次强调是金融公司,准入办法中也给出了明确的金融公司定义。

   按照《公司法》来讲,其金融控股公司的属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里请大家注意,公司属性已经确定,未来的金控公司无外乎这两种形式。假如有一家“金控”说自己是“合伙企业”那一定是“非法的”。

   举个例子,金控公司是一个母公司,本身不经营实际业务。但是,可以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去投资、控制两个以上不同的金融机构。举个例子:A公司可以控股B公司(银行)、C公司(券商)。A公司就是金控公司。注意,B、C是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公司。再强调一遍是金融牌照,并不是类金融牌照。目前,依然有很多民营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打着“金融”的名义,旗下控股公司并不具备金融资质和金融牌照。

   那么,金控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也就是说不能投资实体。但是,没有任何政策约束过实体企业、非金融企业不得投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所以,很多的“金控”公司,其主体是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控股金融机构,有的甚至投资多个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金融机构不能投资企业,但是企业可以控股金融机构。很多的民营金控,因此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张,通过设立的金控公司为主体,不断持股银行、券商。从构成和成立上来讲,民营金控主要是来自自身的业务,衍生出来的金融需求。很多民营金控,本身是实业出身,为了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在有了一定资本和充足实力后,开始参股、收购金融类公司,从而让金融类公司,反而为其自身提供服务。

   不仅如此,很多民营金控,设立多层次的股权“嵌套”,隐匿股权架构,本身隐藏在幕后,让金融机构进行利益输送。央行在去年新闻发布会上讲到: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金融办法的最新要求:第三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所以,金融办法发布填补了一个空白,针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控股金融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操作规范。之前有观点认为,当下的金融形态属于“产融相结合”的形态,现有产业再衍生出金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通过产业的“剩余价值”,衍生出金融的业务,金融的业务可以给企业本身带来附加的利润,也能够帮助企业发展。其实,帮助企业发展,往往是一种“自融”,一个左手倒右手的游戏。

二、互联网、民营金控将面临“大考”

   以互联网起家的“金控公司”,是依托互联网电商业务从而衍生出来的金融业务。很多互联网巨头,本身经营着电商、门户网站,在互联网行业里深耕多年,有大量的用户群体。这些用户群体在网上交易,购买商品的同时,互联网公司也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信息,其中就包含用户个人的财务信息。

   用户一旦增多,数据维度不断扩充,获取的这些数据,给互联网公司布局金融业务打下了基础。但是,互联网公司受制于自身体制以及自身实力的影响,大部分获得的牌照是“类金融牌照”,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者网络小贷。

   所以,对于互联网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大部分是以自身流量优势为依托,从而进行金融活动,服务于自身的用户。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受制于互联网金融依然在持续不断的整治,以及金控办法的出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控公司的退场和更改主营业务已经成为事实。目前从更名的和改名的“金控”公司来看,大部分依然做的是金融业务,但是名称已经改成了“科技”或者是“数科”。

   2018年央行发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扩大金融机构资本来源,补充资本,改善股权结构,也增强了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互认知和理解。但同时,也存在过度投资、野蛮扩张、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这既容易助长脱实向虚,又会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故这些问题迫切地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加强监管。

   金控办法的出台,也是对于那些“脱实向虚”的金控公司给出了一定的门槛,防止这些公司乱投资、乱控股,从而引发风险。

   以民营金控为例,很多民营金控的设立发起是实体企业成立,并作为大股东。实体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有丰富的政府资源或者具有一定的国资背景。实体企业设立金控公司是一种产业+金融的输出模式。

   然而,这就造成了民营金控的先天不足。首先,实体企业并不具备运营金融的人才。其次,实体企业“跨界”玩金融,让整个实体产业和经济脱实向虚。最后,这种方式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扩大化,毕竟企业搞金融还是以盈利为主,从而淡化风险。

   所以,很多民营金控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所涉及的板块和业务大多都跟互联网金控一样是“类金融”业务。未来的金控公司必须“持牌经营”,不仅仅母公司要有准备门槛和限制,在股权上也需要做相应的合规。

《办法》中提到:(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并且在业务上,要取得金融牌照。

   做好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的爆发。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讲,金控公司应当在持牌的条件下,稳杠杆,调结构,充分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且有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取消关联方交易,防止出现“影子银行”,杜绝任何形式上的利益输送。

   金融机构和金控公司,以“风险定价”为前提,产品设计以及产品运作方式是以风险防控为优先级。互联网公司成立的金融机构,不管是互联网银行还是网销基金,都是以收益最大化,快速占有市场为前提。投资者体验好,必然风险较高。投资者体验低,获得的收益低,风险自然就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从本质上来讲,此次出台的金控办法,可以看成为整个金融风险攻坚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约束金融控股机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以流量为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依靠流量来成立金控公司的企业,未来需要面临重重挑战。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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