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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浙江省的陈先生最近很郁闷,相交多年的好友居然背着自己做了一件让他非常生气的事。陈先生与赵先生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两人从中学时代就是同窗好友,又在同一个城市念大学,大学毕业后一起到浙江省发展,这么多年来,双方彼此信任友情深厚。大学毕业后,两人先在外资企业工作几年积攒经验,2006年待时机成熟后,雄心勃勃的陈先生与赵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专售办公用品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赵先生。而实际上,两位好朋友并不区分彼此,公司具体经营方面的事务都是两人商量后决定。创业初期,办公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节省开支公司没有聘请员工,所有事情都由两人亲自完成,穿上西装两人就是领导代表公司对外联络,脱下西装,两人就成了公司最底层的勤杂工。有时双方的钱只够买一盒盒饭,两人也会笑着互相推让,想方设法让对方多吃一点。这样日子虽苦,可是被创业的热情与希望鼓舞的两人,仍然感到其乐无穷。在两人的共同奋斗下,公司处境由最初的举步维艰,开始步入正轨,公司业绩也蒸蒸日上。
但是随着公司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大,陈先生与赵先生在经营理念、商业模式、营销策略等很多方面开始出现分歧。最初,双方还能彼此克制,协商后提出折中方案,但随着矛盾的频频出现,两人的观念越来越背道而驰,彼此越来越无法忍受对方的提案。公事方面的矛盾也影响到两人的私人友谊,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助理间接沟通。一天,两人又为公司的发展计划发生激烈争吵,赵先生认为现在应该增加出资扩大公司现有规模,并将业务重点放在杭州市,而陈先生认为现在还不是扩大公司规模的时候,当前的业务重点应该放在本地市场而不是急着向外拓展。
双方谁也无法说服谁,大吵一架后不欢而散。日子久了,陈先生早把这次失败的讨论忘在九霄云外。谁知有一天,他无意中听公司的生意伙伴提到,赵先生已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十万增至六十万,将公司的注册地变为杭州,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陈先生大吃一惊,马上着手调查,发现朋友的说法属实。陈先生又气又悲,气的是自己作为持公司一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居然毫不知情,要通过生意伙伴才得知消息,悲的是双方多年的朋友,曾经亲密到分吃一盒盒饭的交情,居然会走到形同陌路的地步。在陈先生的质问下,赵先生毫不愧疚地辩称,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不需经过陈先生的同意。听了赵先生的辩解,充满疑惑的陈先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评析:
赵先生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增资需要股东会通过,法定代表人无权决定公司的增资问题。因此该公司的增资必须要经两位股东协商通过才能进行。没有股东会的决议,增资变更无效,工商部门也不应该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建议陈先生去工商局查询一下,看是否存在工商局违规对此进行了变更登记或是法定代表人伪造了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等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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