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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年前朋友找到彭先生,要求他帮忙注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外汇理财,彭先生无须实际出具资金,验资后即可拿回资金。彭先生在名义上是公司的股东,拥有20%的股份,实际上只是工商登记注册了20%的股份,自己根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运营毫不知情。现在公司做证券投资造成亏损,外面欠了100万的债务,已经垮了,很多人找公司要债,彭先生得知情况后非常担心自己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将来要承担相关债务,不知道自己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是怎么样的。
评析:
第一,如果公司财务账目很清楚,资金都在帐,只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就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就是个人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对公司状况知情与股东义务没有关系,股东是所有者,经营权与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彭先生让朋友把公司账目做完善,或者最好办理相关手续,把股份转让给他,这样股东责任就可以免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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