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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独立追究股东责任的纠纷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4 10:29:47>跟律师谈谈<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不仅体现法律制度自我更新的能力,也维护了法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审理关于公司面纱被揭开的案件,法院可绕开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我国合理运用揭开规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可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得到及时调整,必将为更好地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04年,张某某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达成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从张某某处租赁机械设备,并对租赁机械的种类、数量、租赁费结算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按约定从张某某处提走机械设备开始使用。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份期间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一直租赁使用张某某的机械设备,截止到2006年5月份双方对账确认,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尚欠张某某租赁费400多万元。后张某某多次向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催收拖欠的租赁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遂引起了纠纷。
   
判决:
   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张某某租赁费400多万元;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张某某的该笔资金损失。
   
评析:
   从本案情况看来,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为独立法人,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系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在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注册成立后短时间内一次性借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随意支配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资产,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进行控制,违背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使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丧失了其独立人格,造成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人格混同,其后果将直接损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其应当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某要求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要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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