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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如何应对“高利贷”的侵害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9-23 17:11:34>跟律师谈谈<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逐渐降温,我国的整体经济形式开始逐渐下滑。在整体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部分自然人、个体经营户以及少部分微小企业陷入了资金紧张的困境。上述群体从来都不是银行青睐的对象,为了生存,只能向所谓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以求渡过难关。殊不知,部分小额借款公司以小额借贷为名,超过央行借款利率红线,行放“高利贷”之实。借“高利贷”后不但借款人周转资金后度过难关的目的无法实现,反而会陷入无休止的借款纠纷中。更重要的是,“高利贷”的盛行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市场金融秩序,使本已下滑的经济形势更加“雪上加霜”。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备借“高利贷”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笔者总结了以下四钟方法进行应对。


一、不动如山,以不变应万变。

  什么样的借款才是最好的借款?答曰:“没有借款”。只有不借“高利贷”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向“高利贷”借款后风险重重。

1、“高利贷”公司借款往往利息极高且伴随其他如管理费、中介费、资金占用费等诸多不合理费用。

2、“高利贷”公司催收手段不一,部分涉黑、涉恶“高利贷”公司的催收过程中可能危及借款人及其家庭的人身安全。

3、部分“高利贷”公司通过现行金融征信管理的漏洞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通过貌似合法的手段影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迫使借款人偿付高额利息。

4、“高利贷”公司借款往往采用“阴阳合同”,一份利息极高,一份利息合理,用合理利息的合同向法院起诉,用高额利息的合同向借款人催收,明枪暗箭,难躲难防。

  所以,遇到资金紧张或者急需周转,融资借款的首选应当是银行。银行管理相对规范,利率虽然已经放开,但基准利率仍由央行把控。找银行借款虽然手续繁琐,放款不易,但是不必担心陷入“拆了东墙补不上西墙”的尴尬境地。


二、见招拆招,以合法的手段化解不利的局面。

   向“高利贷”借款已经形成事实,借款合同业已生效,如何才能不被其所伤?答曰:“法律”。

1、“高利贷”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

  放“高利贷”的小额借款公司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都应当受《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制。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律是予以支持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起诉至法院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另,《民间借贷规定》还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所以,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管“高利贷”公司以何种名义,超过本金年利率24%以上的部分都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2、“高利贷”公司既不起诉,也拒绝借款人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的还款

 “高利贷”公司为了追求利润,给业务员的提成比例一般较高,如果仅仅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收取利息很可能入不敷出,起诉还款当然不是他们的首选。要是“高利贷”公司拒绝接收还款也不起诉怎么办呢?有办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之规定,“高利贷”公司拒绝接收还款的,借款人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公证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提存。提存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种种原因,各地方的提存部门不一,而且部分地方的司法机关公证部门也没有开展提存相关的业务。所以,要想用上述方法终结债权债务应当提前做好功课,找准相关部门并咨询是否开展相关业务。

三、反戈一击,山穷水复也有路。

  部分借款人迫于“高利贷”公司的种种手段,无奈已向“高利贷”公司偿付巨额利息以及其他费用,是否“木已成舟”?答曰:“非也”。

  《民间借贷规定》便是借款人手中之戈,奋力一击,便可打得“高利贷”公司人仰马翻。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相关条款,超过借款本金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借方返还。年利率36%的利息可谓不少,但是对追逐暴利的“高利贷”公司而言,是否能够满足其胃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动辄20%-30%业务员提成而言,36%的年利率也就仅仅能够维持收支平衡罢了。如若已经还款的借款人团结起来,一纸诉状将“高利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支付的多余利息,相信“高利贷”公司离破产其实也就一步之遥。

 起诉虽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是有一点需要值得注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超过两年后起诉,若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法院会判决驳回起诉。所以,想要起诉“高利贷”公司返还多收的利息,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才行。


四、两败俱伤,放“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

  “高利贷”危害如此巨大,是否能一直肆无忌惮下去?答曰:“玩火者必自焚”。

放“高利贷”的根本目的就说追逐非法的高额利益,在某一特定时期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但“高利贷”公司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妨试试下面的方法。

 大部分“高利贷”公司组织形式合法,也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资质和企业法人资格,但合法的外衣下却掩盖者种种不合法的行为。高额的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很容易让借款人走投无路,相关部门对此种情况是否就没有查处义务呢?当然不是的,各地中国人民银行都设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合法的小额借贷公司超过法定利息进行放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都会进行查处,一旦举报被查实,“高利贷”公司将面临巨额的经济处罚。

  同时,由于放出“高利贷”过程中阴阳合同的普遍存在以及业务提成过高和资金来源管理混乱,“高利贷”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在所难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借款以及还款的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上述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补缴巨额的税金及滞纳金都是“高利贷”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

  既然合理的利率无法满足“高利贷”公司的胃口,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息又无法向法院主张,通过非法的手段向借款人“收账”就成为“高利贷”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在“高利贷”公司收账过程中,电话短信骚扰、恐吓、侵犯他人隐私、敲诈勒索、故意伤人等手段屡见不鲜。且不说故意伤人等涉及暴力的恶性案件,就算是发送恐吓短信,如果内容不当也可能涉嫌犯罪。一旦“高利贷”公司在收账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显示了一下自己的“手段”,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如果“高利贷”公司切实实行了犯罪行为,那么后果将是不仅仅是借款无法回收的问题,公司还要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身陷囹圄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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