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8-3 19:27:11>跟律师谈谈<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来说,它的优势在哪里?只有弄清了这个行业的优势,你才有权利说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这就说明律师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作用,是其他职业不可代替的。所以我们要从这个角度深入分析,为什么说律师兴才能法治兴,律师兴国家才能够兴旺。
律师在职业上有三大优势:
1、律师是更具有权利意识的职业群体。
从我们职业的情况来看,律师和维权紧密联系。而且律师的维权和其他职业不一样,其他的职业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律师的使命则是维护他人的利益。律师本身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但他的职业并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本身就是一个维权的组织,具有维权的任务。律师特别注重权利的作用,权利与权力截然不同,权力是公权力,我们说的权利是私权利,律师对维权始终放在第一位。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其他组织能够维护他人的利益,而且从法律上来说也没有一个真正保护他人利益的组织,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律师具有维权的责任。现在的社会存在的矛盾,一方面是维权一方面是维稳,这个矛盾可以说是当前社会突出的矛盾。社会要发展和进步必须要保护市场经济和社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积极性继续向前发展,但是社会不仅有市场自由的一面也有市场秩序的一面,二者缺一不可,所以维稳也是社会很重要的一方面。如果这两个问题同时放在一个天平上考量,则维稳是公安部门的责任,而作为律师更多的是维权,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警察和律师是社会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两股力量,同时也说明了律师的偏执,这个偏执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维权和维稳都不能过分强调,维权也有一定的限度,权利不能过度的膨胀,如果影响到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也不可行,维稳也如此。如果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律师的职业也有其特点。实际上很长时间我们都是以有罪推定来作为它的基本原则,这个问题是受到了苏联法律的影响,或者是受到过去阶级斗争的影响。在阶级斗争、阶级专政的年代里,法官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上是按照有罪推定来对待的,举证责任不在控告一方而在被告一方,这是很荒谬的,这种思维在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是长期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推崇无罪推定。律师和公检法在这一点思维上是不同的,律师的思维是无罪思维,无罪思维和无罪推定不等于一回事,律师总是认为被告是无罪的,所以在法庭上更多的表现为与控方的对立,因此在思维方式上也存在不同的观念。总的来说,律师以权利为中心的思考尤其是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考虑应该是一种进步的思维,当然这样的思维也有片面的地方,没有从全局去衡量。
2、律师是更具有社会意识的职业群体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很重要的一个观念就是要把国家本位改成社会本位。过去我们强调国家为核心,现在我们强调社会为本位,原因在于过去的社会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就必然以国家为本位,国家就要发挥巨大的作用,可是严格说来我们是社会主义,这就说明国家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概念截然不同。国家为本位,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会对社会生活无孔不入的进行干预,本来国家只应该对社会生活自治范围以外的部分进行干预,比如教育、就业等,但不能把生活的每一个的细节都加以干预,比如结婚、生子。国家主义的最终结果就是导致全社会国家化,这将是社会最大的问题。三中全会中有人提出,给社会以自治,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应该由社会来解决。当初海南设省时,海南提出要建立大社会小政府,社会职能才能被充分发挥出来,这不同于当初社会作用被国家代替的大政府小社会,最终海南实现了这个设想。从律师的职业角度来说,律师的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律师是靠自立,靠服务,契约协商的精神发展下去的,而不是靠国家的强力来干预,也可以说律师的饭碗是靠信誉争取来的。如果你的信誉好,你就有更多的当事人,而不是一次性的服务。律师靠自己的信誉赢得了尊重与尊敬,所以律师的服务本身就是市场的一部分,市场的一切规律都适用于律师行业。我们曾经想对律师的服务费作一些限制,后来证明不能限制得太死,律师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劳动成果。若对律师评级,也没有标准去衡量律师的信誉和服务等,只能按照市场的要求和规律去考虑,这是律师社会性很重要的标志。律师本身应该是更贴近民众,更了解民众的心声的,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因为律师就是民众权利的维护者。在罗马法里,有一种官叫保民官,保民官的作用就是保护平民的利益,资历很高,同执政官一样,权利也很大,对涉及民众利益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设立保民官很有意义,第一,他保护民众的利益,第二,他有“官”这个字,说明他有权利去否决或对案件进行干预。所以律师某种意义上具有保民官的性质,但律师不是官,没有任何权力,律师只拿着天平而没有宝剑,没有权力就不能强制去执行,所以说律师是代表百姓利益的发声人。
3、律师是更具有法律观念的社会群体
我们都是学法律出身,我们的任务应该跟国家的治国之道完全一致,一定要维护法律的精神。但这本身就带来巨大的矛盾。一方面法律是治国之道,一方面学法律又作为一种谋生之道,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律师的需要面对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很困难,这就需要我们把法律的理念牢牢记在心中。
任何人在掌握法律知识的时候都要掌握自己的弱点。法律人的弱点是什么?当初马英九考大学时想报法律系,遭到其父亲反对。其父亲说,“守经有余,权变不足”。这八个字点明了法律人的弱点。法律就相当于一个经文,法官一切以法律的条文为宗旨,法律人不能像政治家一样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辩形势,而政治家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懂得学习死抠法律条文而不懂得改革,不改革就不能前进,所以法律人往往会在法律变化和改革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四中全会中有一句话,是对依法治国和法律人最高的理想:“要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审判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该是法律人最高的理想。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判决的公平,这是很难的。过去的冤假错案很多,案件办得很粗糙,我们对于过去案件的平反更多是从错案的真正罪犯坦白后发现的,现在也逐渐倾向于在过去的判决和证据中发现问题。过去造成的冤案有四大原因,一是先入为主。这是因为有罪推定太束缚人们的思想。二是证据不足。这是司法界最大的弊病,宪法明确规定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有几份证据说几份话。三是无人辩护。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律师为他辩护,造成了天平的失衡。控方力量强大,被告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抗。四是缺乏监督。法院的判决缺乏应有的监督。公检法机关之间应三权分立,相互监督,而不是相互配合。
私权之间、公权之间的纠纷比较好解决,恰恰社会很多难以解决的纠纷就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我们首先要分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公权和私权滥用的标志是什么?民法通则讲到私权在三个范围内是合法的,一个是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二是不侵犯公共利益,三是不得违反公共道德。以上就是私权行使的界限。只要符合了以上标准的私权被公权干预,就是公权的滥用。防止公权的滥用需要社会的监督,社会舆论能起到监督作用是可喜的现象,在此,希望以雷洋事件作为开始,我们能在实现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有显著的进步。
只要中央提出的两个目标能实现,即“让每一个老百姓在审判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老百姓在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我们的法治理想和法治梦的实现!
一、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意义?
江平教授:这个问题很早就有人提出,关键是真正素质比较高的,能够当法官检察官的人相对来说比较少,所以要通过司法改革来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很多年轻的律师队伍,这只是一个长期的目标,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至少现在很多律师从内心来说还不太愿意去当法官和检察官,虽然权力比较大,但终究不像律师这么自由,会受到权力的约束,纪律的约束。
二、正准备修订的民法典有没有可能把典当制度纳入民法典的修订里?
江平教授:《物权法》已经有条文规定了。典当相当于动产质押。现在的典当铺不仅可进行动产质押,还包括权利质押、不动产质押,所以没有必要再在民法典内单独制定。
三、请您谈一谈司法改革的目标?
江平教授:所谓司法改革就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真正独立的判决,如果我们司法改革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把法官原来的行政机制解决好,这个司法改革才算成功。如果司法改革只是单纯进行人数限制等,而不注重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独立审判的作用,那么司法改革就不彻底。如果司法改革造成大批司法人员不愿意留在岗位上,将不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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