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6-28 11:35:05>跟律师谈谈<
创业者来信:
如果股东会不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盈余的决议,导致股东盈余分配权不能实现,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案例:
A公司共五名股东,赵某持有公司20%的股权,A公司自2013年开始向赵某以外的其他四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从未向赵某分红。故赵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从2013年以来的分红款40余万元。A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请求驳回赵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A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赵某之外的其他四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赵某同等对待,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原理: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即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程序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本案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被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即起到了股东会分红决议的等同效果。
法院观点:
经过统计分析相关案例,最高法院对类似案例的处理态度是: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前,公司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得径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
律师咨询就创业者来信回复:
针对创业者来信,以及针对最高院案例,结合我国公司法现提供如下相应的救济程序:1、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召开股东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包括盈余分配方案在内的议题从而获得救济;2、股东可以选择转让股权,退出公司;3、如果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不分配利润,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4、若出现公司僵局,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回属于自己的公司剩余财产。
律师在线提示: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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