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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后,浙江省2016年职工婚假、产假应该如何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4-1 17:11:39>跟律师谈谈<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浙江省职工享受的法定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奖励假合计128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随之而来社保生育津贴如何计发,奖励假政策待遇如何执行,都是HR必须领悟的一些小知识噢。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我省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发生哪些变化,随之而来的生育津贴等待遇又会做何相应改变?

一、浙江省劳动者享有婚假3天

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假12天的规定,浙江省劳动者享有婚假为3天。

其实《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对婚假的具体天数进行规定。关于婚假3天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布 [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律师提示:

婚假制度的规则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而定。

1.法定婚假3天,不区分婚假的性质。无论是初婚员工,还是再婚员工都享有3天婚假。

2.婚假的最终假期期限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婚假假期。当然单位可以延长婚假的天数,例如规定“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婚假为10天”。

3.婚假的审批程序完全由用人单位制定,无统一标准。员工可以凭结婚证向单位申领、也可以凭借报告申请;既可以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申请,也可在离职前申请。

二、浙江省女职工的产假为128天

法定产假的9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奖励假30天。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所以浙江省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30天=12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难产、生育多胞胎产假应增加:

如果女职工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流产假为: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律师提示:

生育津贴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法定产假90天内,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有的生育津贴。但是浙江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还享有三十天的奖励假。 这30天的奖励假社保不给报销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

杭州市12333回复:30天的产假工资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企业和员工自行协商处理。

律师提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还享有三十天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因此,在社保机构未修订支付办法明确奖励假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前提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奖励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三、浙江省男方护理假15天

护理假是指孕妇在享受产假的同时奖励其配偶享受的假期。

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30条规定: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四、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定待遇

哺乳期是国家明确规定哺乳期女工应当享受的视同工作时间的特别保护待遇。

1.法定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哺乳期可否延长

一般来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酌情延长。

(1)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可将酌情延长哺乳期,但女职工需提供医务部门证明。

(2)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规定: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五、用人单位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调岗降薪问题

案例引入

案例一

法院认定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当。

(2015)津二中保终字第0265号案

女职工怀孕,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将女职工岗位由财务部岗位调整为客户部岗位,并提交了2014年1月至5月的休假申请表复印件,显示女职工的岗位为财务部。女职工于2014年4月7日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寄送了不同意调岗降薪书面通知。公司无法就调岗降薪给出合理说明。法院认定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当。

案例二

法院支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22号

公司的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决定将上海的毛衫业务全部迁往广州,撤销上海的毛衫部,考虑到该女员工处于哺乳期,公司决定将其调往仓库工作,并向其送达了调岗通知,但该女员工并未在指定日期到仓库报到,长时间旷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在获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该女员工的劳动关系。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的解除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279号

公司业绩不佳,女员工怀孕后口头告知上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告知上司其怀孕的事实。4天后,公司对该女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工资也由7500元降至3000元。之后,女员工发函不同意降职降薪,公司不同意。女职工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女职工的请求。

律师提示:

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告知证明。

女职工应当提供医疗证明,证明自己不能在怀孕期间从事之前的工作,用人单位考虑到女职工的实际情况调岗时,可以调岗保薪,以保护女员工的权益、减少纠纷。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夜间劳动系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六.劳动合同期(含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一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印证

某服装公司招聘女营业员签订1年合同期,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中,女员工怀孕,但是该女员工在试用期内参加入职培训,考核未达标,并且无故提前结束培训,以上行为均与单位《员工守则》规定的试用期的转正条件不符,未达到转正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女员工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七.用人单位能否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因其没有参加劳动降低其工资吗?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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