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2-19 18:04:54>跟律师谈谈<
案情
银行卡上的钱,莫名其妙被转走一万多元,石家庄的董某收到短信提示后,瞬时懵了。他立刻意识到,自己的钱可能被盗了。
董某去年办理了某行的一张储蓄卡。今年7月的一天,他分别在上午10时33分、10时40 分收到短信提示分别支出6千余元、5千余元,共计1万余元。这时,他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服装商行消费,并马上将余额转出。随后,他马上报警,并将该行告上了法庭。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董某认为他一直保管储蓄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密码信息,他并没有过错。而根据相关规定,该银行对其发放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其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银行辩称,该行在本案交易中已履行信息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该卡经内部系统证实本案中有争议的两笔交易为银联无卡交易,该卡并未被复制和伪造,不存在克隆卡盗刷问题,也不存在原告在诉状称被告对其发放的银行卡没有能力辨别真伪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与银联客服的对话中也证明了该两笔交易为网上交易,对于网上无卡交易,交易地点可以在地球上任何一台电脑上,仅需密码就可以完成。正常情况下密码由本人设置和本人掌握,即使银行人员也不可知,持卡人应当更加谨慎的保管密码。因此在本案中即便原告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是由于原告对密码的保管不善,被告无任何过错。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情况下,银行信息尤其是密码为持卡人设定并仅为其掌握,持卡人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的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才符合银行卡领用法律关系的特征。本案涉案银行卡凭密码支付,无证据证明该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相反,原告不仅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还将绑定了“支付宝”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其在使用过程中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性成为大概率事件,故原告作为持卡人应当对密码失密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市民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因个人过错导致的资金受损,银行方面不需担责。持卡人对密码应当负有比一般的财产更加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应设置复杂的密码,尤其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密码等作为密码,银行卡尽量与身份证等证件分开存放。
一般情况下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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