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2-17 20:10:02>跟律师谈谈<
梅州一对夫妻请了施工队来对自家别墅进行维修和改建,工程如期完成,包工头前来索要工程款,熟料这对夫妻已经离婚。男方说财产大部分离婚时分给女方,要工程款去找女方,女方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包工头李勇将这对离婚夫妇一起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案件在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法院判两人虽然已经离婚,但要共同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因涉及隐私,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离奇:别墅改建完雇主夫妇已离婚
李勇与洪飞、胡兰夫妇是同村人。李勇是一个小包工头,主要从事承领乡邻的房屋附属设施、道路等工程工作。2013年7月,李勇承领了洪、胡二人的别墅周边附属工程的维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
工程施工共分四个阶段完成,到2014年6月26日全部完成。完工后,李勇把有关施工资料和单据交给洪飞进行结算。但是洪飞说,他在2014年5月已经和妻子胡兰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分给了胡兰,他没办法支付工程款,要李勇去找胡兰解决。
于是,李勇找到胡兰,胡兰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后来甚至不接听李勇的电话。李勇向有关部门投诉未果,为了尽快向施工工人发放工资,只得向法院起诉洪飞、胡兰,请求判令洪、胡二人共同清偿工程款94947元。
被告:不认可离婚后的施工部分
庭审中,被告胡兰辩称,前三个阶段的工程款已经结算清楚并支付完毕,有李勇书写的工程结算清单为证,上面的结算项目均有“已付清”字样。
至于从2014年3月开始的第四阶段工程,由于当时其与洪飞闹离婚,已经明确告知李勇不要再去施工,并且还多次阻止施工,因此李勇主张的第四阶段工程款不应该由其来承担。
胡兰还说,在2014年5月28日她与洪飞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协议中约定,建造别墅剩余未付工程款由洪飞负责偿还,与她无关,所以李勇的工程款应该向洪飞索要。而被告洪飞并没有参加庭审,也未作任何答辩。
法院判决:虽离婚仍需共同偿还工程款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兰主张前三阶段的工程款已付清,有工程结算清单为证,但李勇对此予以否认,而且结算清单上的“已付清”字样是胡兰自己写上去的,李勇并不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胡兰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清工程款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胡兰主张明确要求李勇停止第四阶段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阻止施工,同样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本案中的工程是洪飞与胡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且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洪飞和胡兰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清偿工程款有约定,但该约定只能对洪、胡二人有约束力,对李勇没有约束力,该约定不能免除洪、胡二人的付款义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洪飞、胡兰共同偿还拖欠李勇的工程款余额94947元并按相关规定计付利息。鉴于洪飞和胡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款项由洪飞负责偿还,因此胡兰偿还上述款项部分,以后可以向洪飞追偿。
胡兰对该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胡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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