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有效合规的刑法效果及其判断

有效合规的刑法效果及其判断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2-7 10:54:08>跟律师谈谈<

企业合规,从根本上讲,是企业内部治理的一种形式,从与刑法的关系上看,其功能有二:




一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时,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到最低;二是通过合规企业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从宽处理的特殊规定,使公权力的影响提前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促使企业事先主动建立妥当有效的合规制度,自觉遵纪守法,从而达到在未然之中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但要注意的是,对企业来说,建立合规制度,未必是一件“好事”,其除了建立合规部门增加经营成本,让企业自己给自己带上一个“紧箍咒”之外,还会让竞争对手在企业按照合规要求披露并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其弱点,随时对其发起攻击。因此,政府要想让企业自觉自愿地建立合规制度,就必须让企业能从合规制度中尝到甜头。那么,合规对企业而言到底有什么实际好处呢?对此,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见解认为,企业合规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即企业有合规制度的话,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不仅在量刑上可以从宽,而且在特定情形下,还不认定为犯罪。这种见解,是将企业自身责任论贯彻到底的必然结论。因为,既然说企业合规是企业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人格和属性的体现,则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犯罪行为时,该犯罪行为是否是企业自身意思的体现,企业是否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其认定必然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合规计划。





这种见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已经被认可。如在雀巢(中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尽管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但法院认为,单位犯罪是“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而从单位的相关规定等来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本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因而不能将这种行为归责于单位自身。





另一种见解认为,企业合规的影响仅及于犯罪企业的量刑。如有人认为,我国经济社会进入转型期后,合规文化环境缺失,致使合规并未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被贯彻落实。为了将合规理念深入我国企业内部,使之成为企业的首要责任,必须通过量刑激励推动合规计划深入企业,即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或者免除,给予企业合规以压力和动力,从制度合规逐步形成合规文化。目前,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所推行的根据犯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起诉的尝试中,包含有这种意思在内。





从理论上看,如果说企业与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企业意思不完全来自其特定组成人员,那么企业的合规制度就是企业自身意思的体现。妥当有效的合规制度表明,企业自身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当中,并没有教唆、纵容、默许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犯罪的意思的话,则企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可以看作企业中的自然人的犯罪,由具体承担该项具体业务的自然人负责,而不能追究企业自身的刑事责任。如此说来,在企业犯罪的认定上,只要不采用近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代位责任论,就可以说,企业合规制度不仅影响涉罪企业的量刑,而且也必然会影响其定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就有违我国刑法中所坚持的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我责任原则。





只是,企业合规的效果是仅及于企业量刑,还是也影响企业定罪,并不纯粹是一个理论问题,更多的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如果说,企业只要具有完善的合规制度,就可以对其业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担责的话,人们则难免会担心,合规会成为犯罪企业为自己开脱罪责的挡箭牌。而且,这里还有一个悖论,既然企业具有良好的预防犯罪的合规制度,为什么在企业业务活动中还会出现犯罪行为呢?这岂不表明企业合规制度形同虚设吗?





应当说,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在推行企业合规制度最早的美国,联邦法院之所以将企业合规制度的效果仅及于企业量刑,而不及于企业定罪,理由之一就是这种担心。对此,我认为,在企业合规建设中,从我国目前的实务来看,“做”比“说”重要。企业合规,不仅仅是建章立制,更重要的是要实际落实执行。制度,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完整的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制度、制度执行和监督落实,而且后者比前者更为关键。否则,规章再多、制度再健全也是废纸一张,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为缺失的。





根据“快播案”的判决书,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对快播公司进行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深圳市公安局将违法关键词和违法视频网站链接发给快播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过滤屏蔽。快播公司于是成立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在一周内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小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2013年,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找到了可播放的淫秽视频,并对快播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其“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正因为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快播公司明知快播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段描述中,虽然没有提及合规问题,但实际上表明,快播公司的内部治理或者内部管控是无效的,因此,判定快播公司有罪。可见,企业合规能否成为企业自救的妥当手段,关键不在于企业是不是建立有合规制度,更重要的是,企业是不是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愿意在业务活动中守法,并且约束其员工的经营活动。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