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29 18:08:18>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许XX于2019入xx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xxxx元。公司次月开始为许xx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春节疫情后xx公司于3月1日复工。
复工后不久XX公司以个人能力为由解除了与许XX的劳动合同。
许XX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之一为:2020年1月23日至1月31日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和2020年2月工资,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原告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春节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原告 2020年3月份xx天工资的折算方法,春节期间的其他休假日xx公司亦应支付工资;受疫情影响xx公司至3月1日才复工,但停工时间未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停工期间xx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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