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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17 20:46:19>跟律师谈谈<

浙江高院裁判要点:台州市**有限公司因需将厂房从椒江搬迁至临海,对此台州市**有限公司承诺提供租房补贴、大巴车接送等措施尽力减少客观情况变化带来的影响,陈**亦在新地点工作数日,原审认定该地点的搬迁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市**有限公司因需将厂房从椒江搬迁至临海,对此台州市**有限公司承诺提供租房补贴、大巴车接送等措施尽力减少客观情况变化带来的影响,陈**亦在新地点工作数日,原审认定该地点的搬迁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并无不当。陈**在新地点工作数日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原审认定台州市**有限公司以陈**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对陈**提出的赔偿金、代通知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止的工资损失、补缴2017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院裁定: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宇奇

审判员  贾黎文

审判员  吴飞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7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北京**医院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焦**于2012年10月27日入职中国***北京**医院,担任厨师和厨师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焦**正常工作至2017年4月28日,中国***北京**医院因其院食堂外包故与焦**协商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均不变,但焦**不同意,故其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本案当中,根据中国***北京**医院提交的证据及其双方认可的情况来看中国***北京**医院将其食堂外包是其单位自主的经营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中国***北京**医院与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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