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10-7 15:22:37>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接受招用工在工作中受伤,有权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xx号地块由XX建设总包施工,工程地址位于XX市xx路口。xx建设将工程的水电分包给案外人王xx。2014年2月中旬,经王xx招用,汪xx前往涉案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4年3月1日,汪在工作时被水电管碎片弹伤右眼。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同年4月29日,原告入xx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1日出院。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xx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汪xx目前遗留右眼矫正视力0.3,左眼矫正视力0.8,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2014年3月,汪xx向xx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xx建设予以赔偿。劳动监察大队xx中队组织原、被告及王xx进行调解,未果。被告xx建设为原告治疗支付部分医疗费。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接受王xx的招用在涉案工地工作,原告要求确认其与承包单位xx建设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xx建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王xx,原告接受王xx的招用,在工作中受伤,其有权请求承包单位xx建设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原告的举证,法院认定xx建设应赔偿原告以下费用:1、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 2、停工留薪期待遇xxxx元, 3、护理费xxx元, 4、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予以确认;参照xx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建筑行业平均工资xxxxx元/年,确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xxxx元;5、鉴定费1200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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