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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21年08月31日裁判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赵**与**客车(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京民申4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男,1982年9月3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客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公司主张赵**累计旷工7.5天,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赵**主张公司并无考勤,且其并未旷工。根据在案证据,《员工手册》第9.5条规定立即解雇的情形,包括“旷工连续达到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中累计6个工作日以上”。**公司提交的门禁卡记录显示赵**有大量的缺勤情况。对此赵**主张公司门禁卡并非考勤卡,且有时一卡可进入多人。赵**主张门禁卡并非考勤卡,但对**公司主张的考勤方式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员工手册》第5.1条规定“所有进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管理规定,自行刷卡,一人一卡。严禁任何无门禁卡人员尾随他人进入工作区域”。即使存在一卡可进入多人的情况,应该为偶发情况,而赵**的门禁卡记录中显示较多无刷卡记录与数日全日无刷卡记录的情形。综合在案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赵**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审 判长 田 燕
审 判员 王 宁
审 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员 刘寒飞
赵**与**客车(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京03民终12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客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赵**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门禁卡记录显示赵**有大量的缺勤情况,赵**主张门禁卡并非考勤记录,但未能提供**公司考勤方式的证据;赵**陈述的一人刷卡多人进出的情形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此应为偶发情形,不足以解释赵**存在如此多的无门禁记录的情形乃至赵**在短期内存在数日全日无门禁记录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赵**针对**公司证据提供的解释不充分,亦未能提供相应反证,一审法院采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针对旷工的处罚方式,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就员工手册的适用进行了约定,故一审法院采纳**公司的员工手册的内容。综上前述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赵**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赵**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赵**是否存在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系违法解除。
**公司主张赵**累计旷工7.5天,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赵**主张公司并无考勤,且其并未旷工。根据在案证据,《员工手册》第9.5条规定有立即解雇的情形,包括旷工连续达到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中累计6个工作日以上。**公司提交的门禁卡记录显示赵**有大量的缺勤情况。赵**对此主张公司门禁卡并非考勤卡,且有时一卡可进入多人。赵**主张门禁卡并非考勤卡,但对**公司主张的考勤方式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员工手册》第5.1条规定所有进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管理规定,自行刷卡,一人一卡。严禁任何无门禁卡人员尾随他人进入工作区域,即使存在一卡可进入多人的情况,亦应为偶发情况,但赵**的门禁卡记录中显示较多无刷卡记录与数日全日无刷卡记录的情形。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赵**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未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长 李淼
审 判员 刘茵
审 判员 田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雯雯
书 记员 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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