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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档案材料需完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9-21 16:14:40>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仅根据证人的证言,法院不予确认欲证明的事实。


【基本案情】

1981年4月起,严X先后进入 xx工具厂和xx工具量具厂从事热处理工作,中途因工作岗位调整从事钳工修口工作,后又回到热处理岗位工作。此后,xx工具厂和xx工具量具厂经历两次企业改制,最后整合成被告xx公司。2001年4月25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2月,严x年满55周岁,其向xx市人力社保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该局根据原始档案记载认定严x从事热处理工种的时间累计七年,不足九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故不予批准。严x不服,认为其从事热处理工作满9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故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其向法院撤回行政诉讼。此后,严x认为由于被告在档案记录、管理上存在遗漏和疏忽,导致其档案不完整,造成其延迟5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外,故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严x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xx公司赔偿5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74079.8元、5年节日慰问费损失14000元和特殊工种一次性补贴5171.9元;2、请求xx公司赔偿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损失39735.35元;以上共计232987.05元。仲裁委认为严x的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社会保险费损失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节日慰问费损失、特殊工种一次性补贴已过劳动仲裁时效,裁决驳回严平的仲裁请求。严 x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严X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1992年至1994年12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的事实。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仅根据证人的证言,法院不予确认原告欲证明的事实。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将其档案资料遗失造成其无法证明已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案原告自2001年离职,距今已经17年,期间档案并不在被告处保管。档案是否遗失,并无证据证明;即使档案遗失,也无法证明与被告有关。本案中原告既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也没有被劳动行政机关认定其符合提前退休,档案漏写或遗失仅为原告主观臆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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