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员工私自取走文件资料被开除?

员工私自取走文件资料被开除?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9-11 10:14:54>跟律师谈谈<

北京高院裁判要点:本案中,马**未经英特沃斯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领导批准,擅自进入厂长办公室取走文件资料。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此举亦会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并无不当。至于马**取走的文件是否与其自身利益相关,并不能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定性,故马**以一、二审法院未依其申请责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文件资料”,该“文件资料”未经质证,且因此而剥夺了马**辩论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案中,马**未经英特沃斯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领导批准,擅自进入厂长办公室取走文件资料。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此举亦会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并无不当。至于马**取走的文件是否与其自身利益相关,并不能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定性,故马**以一、二审法院未依其申请责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涉案“文件资料”,该“文件资料”未经质证,且因此而剥夺了马**辩论权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作出开除通知,解除英特沃斯公司与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应支付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亦无不妥。

本院裁定: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03民终3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马**未经领导批准拿走书面文件资料,并不符合劳动记录。虽然马**主张拿走的是与其相关的不续签劳动合同决定书,但是文件与其是否相关,并不能影响其私自拿走文件的性质。另外,马**证人的陈述,工人一般去厂长办公室拿取的是与生产相关的工具、创可贴、洗衣粉、清洁球等,假条也是在厂长办公室签完之后再放在厂长办公室,并没有拿过纸质的文件,即使是生产单,如果领导不在,也是在领导打电话通知去拿的情况下才能去拿,不通知也不会自己去厂长办公室拿。根据上述陈述可以看出,即使员工可以进入厂长办公室,但也并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私自拿取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马**私自在领导办公室拿取文件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纪律,对于公司的管理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马**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无需支付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马文**未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领导批准,擅自进入厂长办公室取走文件资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此举亦会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至于马**取走的文件是否与其自身利益相关,并不能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定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作出开除通知,解除**(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马**要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咨询律师 离婚咨询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