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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判要点:
再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陶某与基金会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法庭查明,2008年陶某转业后,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12242.4元,扣除医保后实发11996.94元。陶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基金会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陶某每月去基金会工作几天,按月领取工资报酬,陶某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陶某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认定陶某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陶某就存在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的可能,与现行劳动政策不符。其与基金会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基金会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0元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陶某等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某,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陶某申请再审称,一、陶某现役年限为26年零3月,在基金会工作时间8年零7月,合计工作时间34年零10月,截至目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与基金会形成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工资标准等劳动报酬问题,陶某多次与基金会领导沟通反映,基金会领导对陶某进行人身攻击,基金会单方将陶某辞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行为。三、请求再审支持陶某全部诉讼请求。
基金会答辩称,陶某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基金会与陶某之间是劳务关系。
基金会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新证据证明陶某在基金会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北京**发展促进会提供劳务服务作兼职会计,基金会与陶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基金会不可能允许陶某工作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二、陶某是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部队每月为其发放约12000元的工资直至其终老,如果认定陶某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陶某就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金,不符合政策规定。三、在长达九年的劳务服务中,基金会每月为陶某发放1200-2000元的工资,陶某没有任何异议,直到双方终止劳务关系时才提出且没有任何依据,其补足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基金会与陶某之间没有身份隶属关系,陶某以自己的技能提供劳务,原判认定是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陶某答辩称,我从事的是兼职工作,部队发放退役金并不影响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陶某与基金会于2009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基金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0元;三、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陶某的应发工资标准是否正确;基金会应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陶某主张2018年3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是否具有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期间,基金会提交两份新证据,一、北京**发展促进会证明:我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外聘陶某,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每月按时为其发放1000元劳务费,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每月按时为其发放1500元劳务费。证明目的:陶某在为基金会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北京**发展促进会提供劳务服务,陶某与基金会之间不可能是劳动关系。二、基金会调查函及海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电话回复:陶某系武警后勤基地技术8级,2008年转业自主择业,现退役金12242.4元,扣除医保后实发11996.94元。
陶某质证意见:我在北京**发展促进会工作是经过基金会领导批准的,我根据双方约定大部分时间在家从事会计工作。退役军人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我与基金会是劳动关系。
陶某提交工资流水表欲证明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
基金会质证意见:工资流水表不是新证据,该份证据和本案是否有劳动关系没有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某与基金会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本案查明,2008年陶某转业后,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12242.4元,扣除医保后实发11996.94元。陶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基金会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陶某每月去基金会工作几天,按月领取工资报酬,陶某每月从部队领取退役金一万余元并享受医疗保险,陶某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认定陶某与基金会存在劳动关系,陶某就存在同时领取两份养老保险的可能,与现行劳动政策不符。其与基金会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基金会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0元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综上,基金会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陶某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10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68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陶某与基金会于2009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陶志蓉
审 判员 李 晓
审 判员 张学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员 陆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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