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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此规定,胡**对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3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此规定,胡**对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本案中,胡**在已经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就同一解除行为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胡**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胡**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裁定:驳回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赵思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1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5月24日,胡**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朝阳仲裁委于2019年8月6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8754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7786.68元,驳回胡**其他仲裁请求。胡**不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0元等。
2019年9月2日,胡**再次向朝阳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自解除之日起的工资,朝阳仲裁委于2019年9月2日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22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胡**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胡**就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故在胡**已经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况下,就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解除行为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损失,构成重复起诉,该院依法裁定驳回胡**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者择其一。本案中,胡**在申请仲裁时,明确其请求为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其另案一审法院提交的书面起诉状亦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应当视为胡**已经对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明确进行了选择。在此情况下,胡**就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解除行为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胡**构成重复起诉,并据此裁定驳回胡**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禾
书 记 员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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