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24 11:46:02>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
事业单位为了推动科研、技术项目的发展往往需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但目前人才流动性较大,为稳定专业人才,推进项目的实施进度需要在引进人才时把工作做细。
基本案情:
20XX年,钟某与XX事业单位签订《XXX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钟某规培合格后,须在XX单位连续服务不少于五年,如钟某在服务期内调离(含辞职)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回培训期间xx单位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工资、奖金、福利等。
后钟某在规范培训期间考取研究生向单位单方提出辞职,遂产生纠纷。钟某起诉认为: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亦违反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钟某与XX单位签订了《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属于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的《XX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遂驳回起诉。
律师点评: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稳定性对项目的进度有影响,在引进时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与之配套的《XX服务协议》需要律师审核,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也需要指导单位人事在引进人才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相关人才产生误读,导致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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