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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判要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认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进行公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扣减**2019年4月部分工资具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在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的基础上,认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进行公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扣减**2019年4月部分工资具有事实依据。
本院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2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召开了关于公司制度完善的全体会议,正式公布修订后员工手册。该会议除出差在外的马*及拒绝签到退场的王**外,其他员工均予参加。会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参会人员签到,王**拒绝签到,故未参加会议。会上,宣读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员工对员工手册修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会后参会人员签收了员工手册。2019年4月12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领导让王**签收员工手册,王**拒绝,并将发给其的员工手册扔在了地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其快递送达其亦拒收。2019年5月8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又通过公司邮件给王**发送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7.2条为,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一次性罚款。7.2.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7.2.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7.2.3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7.2.4不执行岗位职能要求,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7.2.5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行政处分流程为,第一次警告处分,同一行为经两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罚款本人工资的10%,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经一次警告处分后仍无改善,给予记过处分,罚款本人工资的20%,在本月工资中扣除;2019年4月3日,金**副总说“电脑给她收起来,不要占用公司资源,李总(技术总监)来了,李总给你安排工作你再用。其他时间,你别用电脑干私事呀,你这是又一次拒绝工作呀。”同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无正当理由违反公司规定,在全体会议中拒绝会议签到,拒绝参加全体会议,拒绝工作汇报,拒绝工作安排,经多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给予王**警告处分并罚款450元。该罚款最后从王**2019年3月份工资中予以扣除。2019年4月18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王**多次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所有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多次进行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作业,公开拒绝主管上司的面谈要求,拒绝履行岗位职能要求,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经多次教育批评仍无改善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给予王**记过处分,并罚款900元。本次罚款从王铭慧2019年4月工资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亦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在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据此对其员工进行处罚。根据员工手册规定,第一次处罚需要满足同一行为经两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这一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通过修订后的员工手册,故该员工手册最早在2019年4月1日生效,不能追溯生效之前的行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义务举证在员工手册生效后,2019年4月3日做出处罚前,王**已经出现员工手册规定的情形,并且同一行为已经两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目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以上证据,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此次扣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提供的2019年4月3日录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12日的录音及2019年4月18日的视频,显示王**均存在不服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行为,该公司领导也进行了口头批评其仍不改正,故符合员工手第7.2条第一次警告处分情形,罚款为本人工资的10%,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罚了20%,多扣除部分应予返回。
本院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王**主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罚款违反法律规定,应退还2019年4月罚没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进行公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系合法有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对员工进行处罚。《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第一次警告处分,同一行为经两次口头注意仍无改善,罚款本人工资的10%”以及受处罚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而在案证据显示王**确系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且公司领导已经给予口头批评其仍不改正,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扣减王**2019年4月部分工资具有事实和制度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法官助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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