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10 9:50:53>跟律师谈谈<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一旦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请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拒绝了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19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裁决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19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点评】
仲裁委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无条件单方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同意续订才可以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立法本意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便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因此,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做如下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一旦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即在法定情形具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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