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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期,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21-8-4 14:38:47>跟律师谈谈<

北京中院裁判要点:常**主张上述期间其在农村商业银行参加全职的岗前培训,包括各个部门进行授课、点钞训练、户外拓展等,故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元。因常**的上述培训系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之前,且并非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提供劳动,故上述期间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3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原审第三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9日,常**(乙方)与农村商业银行(甲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常**主张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在农村商业银行参加全职的岗前培训,包括各个部门进行授课、点钞训练、户外拓展等,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元。同时,常**主张其于2018年10月25日离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均主张常**于2012年8月9日入职,于2018年10月23日离职,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与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三方均认可常**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缴纳,工资由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支付,常**为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常**主张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在农村商业银行参加全职的岗前培训,包括各个部门进行授课、点钞训练、户外拓展等,上述培训显然并非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提供劳动,故上述期间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常**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支付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的工资**元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主张上述期间其在农村商业银行参加全职的岗前培训,包括各个部门进行授课、点钞训练、户外拓展等,故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元。因常**的上述培训系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之前,且并非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提供劳动,故上述期间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雅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粟**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粟**于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在北京市**公寓工作8天,负责给老人洗澡、搀扶老人上下床,其与另一名护理员张海兰负责看护32个老人;在职期间其值班6天。北京市**公寓粟**没有护理资格,需要先进行培训,2020年1月14日至1月21日期间属于培训期间,另外,粟**没有填写过入职登记表等材料,是粟**对其单位内的材料进行拍照;粟**没有专门负责护理哪位老人,是跟着一名叫刘海兰的护理员学习;上班时间是上午7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午饭11时30分开始、晚饭17时30分开始,中午由3个护理员轮流值班,不包括粟**;其单位为员工提供食宿,中午有休息时间,粟**每天学习期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粟**提交的入职须知影印件中能够体现其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单位晚上有专门的人员值班,护理员晚上不需要值班。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北京市**公寓虽主张其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安排粟**岗前培训,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陈述,法院认定双方于上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北京市**公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粟**提供的劳动系北京市**公寓的业务组成部分,粟**在工作中受北京市**公寓的安排和管理,北京市**公寓粟**支付劳动报酬,故本院认定北京市**公寓粟**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公寓粟**没有护理员资格证书、自愿参加岗前培训为由主张双方之间系培训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欣欣

书 记 员 徐 曼

书 记 员 张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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